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支撑 > 合格评定技术创新

关于发布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26年度公开竞争择优项目 申报指南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5-09-15

  各部门:

  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根据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部署,现将2026年度公开竞争择优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见附件1),请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申报项目应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每个指南原则上只资助1个项目。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须承担其中1个课题。

  (二)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整合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开展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优秀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三)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一次性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阐述说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团队组成和研究基础等(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国科管系统)。

  申报材料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课题牵头单位,确定协议签署时间。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应签署诚信承诺书。实行标志性成果总承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报团队应符合总承单位提出的技术和管理等要求。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应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合理编制预算。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5〕5号)以及《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科财函〔2025〕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体经费预算,并按指南要求的比例明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其他来源资金预算。

  申报材料应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2. 申报受理。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年度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材料规范性、申报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资格等进行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详见附件2、3)。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团队数量不超过拟立项数量4倍的项目,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团队数量超过拟立项数量4倍的项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可针对申报材料组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团队纳入答辩评审环节。

  3. 答辩评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团队进行答辩评审。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四)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五)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六)港澳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三、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四、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为60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SKA专项专家委员会成员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写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限项申报要求

  1.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牵头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的项目。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5.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执行期)结束时间早于2025年12月31日的项目(课题),不计入总数限项范围。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和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

  科技创新部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