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问题:本实验室已获CMA证书,由于外部客户委托订单不足,为了维持检测能力,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CMA范围内项目的模拟测试,出具练习报告,这批报告不对外发放。请问这些在CMA范围但不对外发布的练习报告,是否需要加盖CMA章?
认可检测司回复: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12.问题: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
认可检测司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
13.问题:我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2个检验地址,现我公司需要将地址1的所有项目迁入地址2开展,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地址变更进行申请办理?
认可检测司回复:您所述情形属于地址变更情形,请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14.问题: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出具报告的日期是在2021年6月之前(也就是办法施行之前),那是否可以依据此办法进行处罚;如果不可以,应该依据或者参考什么法律规定执行?
认可检测司回复:《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15.问题: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认可检测司回复:《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第六点规定:“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射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者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该条接受运营商的委托,并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6.问题:《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分包中"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构的同意“这一点指的是委托人对分包项目和机构的同意还是指委托人和拟承担分包检测的机构的同意。
认可检测司回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是指发包方既要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书面同意,也要事先取得承包方(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同意。
17.问题:在政府机构公开的招投标标书中,遇到了一个关于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依据某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须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有效”,请问在此应用情景中,检测报告是否必须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认可检测司回复: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18.问题: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可以授权其他无资质的企业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吗?这种授权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认可检测司回复: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9.问题:关于CMA超范围出报告的认定范畴如何界定?假如我们公司有CMA资质,在CMA能力范围外出具的报告,只是加盖公司的报告章,未加盖CMA资质章和未使用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情况下,报告中没有备注报告的用途仅作为内部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能不能认定我公司超范围出具报告而进行行政处罚?
认可检测司回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第九点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但应当在报告中注明“仅用作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用途”。
20.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中,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说法,请问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基质分类确认时,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食品领域?谢谢。
认可检测司回复:食品添加剂检验检测能力应列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